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 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

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 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府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逐步按本政策执行。

省级下达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