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应急发〔2017〕9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准备和处置为重点,按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方针,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卫生计生单位能在第一时间获悉,以最快的速度,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把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维护全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1.2 指导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县(市)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在我县范围流行;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其中部分暂定为:
A麻疹: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一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B流感: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C流脑: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D甲肝、伤寒(副伤寒):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一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E痢疾: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3天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F出血热:一周内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G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炭疽病例数未超过5例;或出现炭疽死亡病例。
H布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例及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发生或传入,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发生或传入,一周以内发病9例以下。
(3)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病例。
(4)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5)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历,或出现死亡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范围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7)甲肝、戊肝: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布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或布病病例,或出现1例布病、2例流行性出血热死亡病例。
(13)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1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卫生计生局统一指导本系统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卫生计生单位负责处置本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突发安全生产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预防为主,有效应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卫生计生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靖边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局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卫生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确定全县应对和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部署和总结全县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3) 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对各级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2.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计生局行政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公共卫生安全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安全建设规划;
(3)指导全县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4)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5)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
(6)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靖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制定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机构要服从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疫情网络直报、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等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2.3.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中毒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
2.3.4采供血机构:要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生计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卫生应急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一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依据本系统职责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计局。获得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类别向县卫计局规定的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定。相关专业机构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各级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本级审核,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审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审核,特别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由国家级审核。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时,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分级影响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相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集散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相应措施
4.2.1县卫生计生局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同意,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6)开展应急培训。根据国家、省卫生厅、市卫计委培训规划,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2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
(2)协助有关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并做好报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全国相关城市及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找和病因诊断。
4.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性质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上级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
(5)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4.2.4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执法检查。
(2)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重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上级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县政府和市卫计局。
5.2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县卫生计生局成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并成立领导组织(见附件)。
主要职责是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的救治。
6.2法律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 附件
1.靖边县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警予 县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田怀军 县卫计局副局长
徐雁冰 县卫计局副局长
米晓玲 县卫计局副局长
朱文功 县卫计局副局长
边 震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永军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
李立武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
成 员:马枭今 县人民医院院长
蒋贵东 县中医医院院长
雷晓莉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任向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温晓晨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川军 县合疗办主任
卢凯云 县红十字会副理事长
刘 江 县爱卫办主任
王宝莲 县地病办主任
徐奋永 县药品采购中心主任
双建斌 县干职办主任
赵 赴 县流动办主任
田志功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书记
黄 炜 县计划生育督查队队长
王治贵 县农村卫生管理站
杨 煦 县卫生学校干部
郭振芳 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
贺 岩 县卫计局财统室主任
王 鑫 县卫计局疾病预防股股长
贺 岗 县卫计局医政药政股股长
王子周 县卫计局安全生产股股长
刘国建 县卫计局宣传与科技教育股股长
刘俊杰 县卫计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股长
谢 普 县卫计局信访办主任
琚永恩 张家畔街道办卫生院院长
张世文  东 坑镇卫生院院长
李生慧  宁条梁镇卫生院院长
张 军  王渠则镇卫生院院长
张锦东 杨桥畔镇卫生院院长
王培英 青阳岔镇卫生院院长
张玉忠 周 河镇卫生院院长
高生东 席麻湾镇卫生院院长
梁靖生 红墩界镇卫生院院长
赵志龙 中山涧镇卫生院院长
姬世昊 镇 靖镇卫生院院长
贾建国 小 河镇卫生院院长
乔文军 天赐湾镇卫生院院长
刘建宏 黄蒿界镇卫生院院长
崔彦斌 海则滩镇卫生院院长
李凤美 杨米涧镇卫生院院长
牛学慧 龙 洲镇卫生院院长
罗 琦 三岔渠卫生院院长
谷海洋 高家沟卫生院院长
高双鹏 五里湾卫生院院长
余继承 大路沟卫生院院长
杜虎龙 天赐湾卫生院院长
刘 浪 新 城卫生院院长
赵建伟 水路畔卫生院院长
贾喜平 畔 沟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医疗救治工作,培训医务人员,及时报告医疗救治进展等相关情况,确保各项救治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