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函〔2015〕58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冬春救助工作涉及人口多、时间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下同)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因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确保人心稳定、社会安定。
二、基本原则
(一)生产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结合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以核准对象、分类救助为重点,切实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问题。
(二)开展调查评估,掌握救助需求
认真统计核实受灾群众农房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群众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准确掌握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做到重点突出、精准救助。
(三)准确把握救助时段
救助时段:冬寒是指每年的12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春荒是指每年的3至5月份,救助时段不超过6个月。
(四)阳光运行
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和预留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镇、村两级要分别建立台账,以便统计、上报及公示。
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救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方式发放,要一次性将救灾资金按照时限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及时公开冬春救助工作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三、救助对象分类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分类
1、口粮救助:
一类对象为因灾生活困难的留守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主要劳动力一级或二级重度伤残户、因灾倒房重建户。二类对象为因灾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三级或四级伤残户、因灾生活困难的住房受损户。三类对象为因灾生活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2、衣被救助:口粮救助后仍需衣被救助家庭。
3、取暖救助:口粮救助后仍需取暖救助家庭。
(二)分类救助标准
1、口粮救助标准:一类对象每人每月90元,每户不低于540元、不超2000元;二类对象每人每月80元,每户不低于450元、不超1800元;三类对象每人每月60元,每户不低于300元、不超1500元。
2、衣被救助标准:每人现金120元,每户不超360元。
3、取暖救助标准:每户现金1000元。
需特殊救助的特大受灾户须受灾人员本人书面申请,经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审查核实后,报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救助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程序,初步确定救助对象,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1、户报:因灾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靖边县因灾生活困难人员冬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2、村评:由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群众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需救助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村民主评议记录需载明参会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发言情况(不同意见或建议)、表决情况和会议最终结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审: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对本区域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将核查结果报镇党委会议审核。镇党委审核会议记录需载明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发言情况(不同意见或建议)、表决情况和会议最终结论。审核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无异议或者经镇党委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4、县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纳入救助对象:
(1)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2)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3)在城镇拥有商品房、门面房的;(4)拥有家用小轿车的;(5)家庭资产状况或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资金发放
县应急管理局最终核定并批准,将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到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救助资金打入受灾户账户,同时明确科目为“冬春救助”。
(三)整理上报
资金拨付后,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完善年度已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台账统计,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
(四)汇总评估
2021年4月份开始,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专人,汇总上报本镇人民政府2020-2021年冬春受灾困难人员救助情况,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等,并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把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做好受灾群众统计、救助工作,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建立自然灾害损失摸底情况基础台账,按照“逐级履行发放手续、层层建立救助档案”的要求,切实把好“三关”(村委民主评议关、乡镇审查核实关、台账信息准确关),确保救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救助对象的确定、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情况等进行抽查,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1:《靖边县因灾生活困难人员冬春救助申请审批表》。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靖边县因灾生活困难人员冬春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家庭户籍 总 人 口 | |||||||||||
联系电话 | 户 籍 所在地 | 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 村 组 | ||||||||||||
家庭类型 | □五保户 □低保户 □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重点优抚对象 □因灾死亡人员家庭 □其他因灾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因灾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户 | |||||||||||||
需救助家庭成员信息(务必填写完整) | 受灾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关系 | |||||||||||
1 | 死亡(失踪) | 人 | ||||||||||||
2 | 农作物受灾 | 成灾面积 亩 | ||||||||||||
3 | 绝收面积 亩 | |||||||||||||
4 | 倒损房屋 | 一般损坏 间 | ||||||||||||
5 | 严重损坏 间 | |||||||||||||
6 | 倒 塌 间 | |||||||||||||
申请救助类别(单选√) |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 □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损坏住房恢复修缮补助 | |||||||||||||
我户于 年 月 日因遭受 (低温冷冻、干旱、洪涝、风雹、山体崩塌、滑坡或其他)灾害,造成目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恳请政府给予救助。 资金接收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 | ||||||||||||||
资金接收账户 | 户 名 | 经评议情况属实,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公示后无异议,建议给予救助。
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公章)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经审核、公示,该对象申请情况属实,符合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条件,按规定拟救助 ¥ 元。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 审批意见: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
备注:1、此表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批后,由镇政府(便民中心、街道办)存档;2、附户口簿、身份证、一卡通账号(存折)、公示材料等复印件;3、村委、镇政府(便民中心、街道办)公示情况应注明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