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
根据《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5%,决定由605元/人月提高到636元/人月,提高31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最低限定标准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310元/人年,提高320元/人年。
三、提标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
四、工作要求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新桥农场,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