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标准

根据《榆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榆政农发〔2017〕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以便进行县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

一、注册登记手续完备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齐全、备案资料完善。

2.合作社社员规模在10人以上,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3.合作社社员入、退社按章程规定办理,合作社统一制定社员证发放给入社社员。

4.每个社员自愿出资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应向社员发放出资股权证明。

5.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办公条件,建有信息网络,并保持信息畅通。

二、组织机构健全

6.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7.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1次社员(代表)大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8.理事会严格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确保合作社正常运行。

9.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对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三、章程制度建设完善

10.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章程,并上墙公示。

1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账,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对每个成员设有单独账户,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财务报表齐全,并每季度向县(区)农业局(农经站)上报。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可分配盈余应按出资份额和交易量(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现按资和按劳分配的有机结合。

12.制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社员培训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严格按制度办事。

13.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合作社投资项目、盈余分配、贷款、变更等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4.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会议培训等记录齐全。

四、收益分配合理

15.合作社每年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16.合作社收益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量)返回比例在60%以上。

17.合作社的收益分配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社员公示。

五、标准化程度提升

18.合作社统一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

19.合作社实行统一品种、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和统一基地认证。

20.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以上农产品质量认证。

六、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21.合作社正常运营2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作社及成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22.合作社重合同、讲信誉,并通过收购、订单等方式带动周边农民30户以上。

23.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信息等,每年每个社员接受培训1次以上,并积极为社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等服务工作。

24.合作社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规模,种植类年营业额达30万元以上,养殖类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

25.合作社积极开展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

26.合作社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