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靖边县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条款处罚依据不予处罚的条件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2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
4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
5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7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占地面积小于1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8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9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10未密闭生产排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
11未依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后5日内完成提交
13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5日内日完成整改(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4其他轻微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
备注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付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违法行为及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6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明符合上述1、2、6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
 符合上述3、4、5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备注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