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

针对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全面开展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定向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不定期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

(二)一次性求职补贴

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为: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或乡镇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5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三)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向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季节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介机构介绍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给职介机构季节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五)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六)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重点是“三无”人员中的“零就业”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和弱劳力、半劳力。对乡村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七)就业帮扶基地

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各地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社区工厂

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的社区工厂,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1/5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优先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九)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改称为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对象为跨省就业脱贫人口,每人每次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十)技能培训及“雨露计划”

对全县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子女和边缘易致贫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职、高职、技工院校在读学生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助。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学金、助学金政策;将脱贫劳动力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培训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继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十一)自主创业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创业人员应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7至12月期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超过该期限的,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