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申请材料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直接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工作人员。
四、办理流程
由当事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机构审批后执行相关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