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成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罗树成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局长吕建伟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股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自觉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职责,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条:完善省委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相关下属单位、股室提供具体项目名录及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监察大队、各国土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领导小组批准,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抽查主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应按年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随机抽查的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索。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再次被随机抽到的,可以重新抽取检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可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各抽查主体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开展执法检查应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组长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二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