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2〕2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靖边县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靖边县席麻湾镇大沟村,拟征收土地面积 7.3340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靖边县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执行,标准为每亩1.25万元至5.5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精神,由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席麻湾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席麻湾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

特此公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