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商事注册登记领域审批事项公开承诺书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商事注册登记领域行政事项的审批: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开承诺书(1-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开承诺书(1-2)、企业注册登记公开承诺书(1-3)、食品经营许可的公开承诺书(1-4)、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开承诺书(1-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公开承诺书(1-6),现对上述6个事项审批进行公开承诺。


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开承诺书

1-1

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经营者具有经营能力。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书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七、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开承诺书

1-2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证明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七、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企业注册登记公开承诺书

1-3

各企业登记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核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企业注册登记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企业住所。

二、申请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书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七、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九、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食品经营许可的公开承诺书

1-4

各食品经营从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 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携带原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

(四)操作流程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管理员、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及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食品索证索票等15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提供);

(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十一)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信用承诺书。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书、信用承诺书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办理地点

(一)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二楼东区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二)因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业务审核等权限已委托至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在靖边县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辖区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为推进“就近办”,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已将食品经营许可的业务受理、书面审查、人员派遣、结果出件等环节办理权限委托至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由县党群服务中心、育才路社区、统万路社区、南关社区办理,食品从业单位申请人可选择就近到上述地点或者政务大厅办理。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书面告知食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七、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公司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八、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十、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开承诺书

1-5

各食品小作坊生产从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开办)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

(五)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点,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设备一览表;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一览表;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十)生产加工场所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图;

(十一)保证食品安全的14项管理制度目录及内容(小作坊负责人职责;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及索票索证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加工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停歇业报告制度);

(十二)生产加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十三)生产加工所需饮用水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靖边县自来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可提交靖边县自来水公司出具的缴费水票);

(十四)产品包装材料合格的检验报告;

(十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十六)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首批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八)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十九)信用承诺书;

(二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表、委托书、信用承诺书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办理地点

(一)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二)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业务审核等权限已委托至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在靖边县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辖区内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单位,需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为推进“就近办”,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已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业务受理、书面审查、人员派遣、结果出件等环节办理权限委托至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由县党群服务中心、育才路社区、统万路社区、南关社区办理,食品小作坊从业单位申请人可选择就近到上述地点或者政务大厅办理。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书面告知食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七、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公司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八、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十、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公开承诺书

1-6

各小餐饮经营从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顺畅、高效的审批机制,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作出如下承诺:

一、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无产权:居(村)委盖章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等6项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九)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申请书、委托书、信用承诺书请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靖边)下载或到窗口领取。

三、办理地点

(一)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辖区内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到靖边县政务大厅商事注册登记专区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912-4846053(窗口)、0912-4846015(业务股室);

(二)因该事项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业务审核等权限已委托至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在靖边县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辖区内的小餐饮经营单位,办理时需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为推进“就近办”,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已将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业务受理、书面审查、人员派遣、结果出件等环节办理权限委托至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由县党群服务中心、育才路社区、统万路社区、南关社区办理,小餐饮经营单位申请人可选择就近到上述地点或者政务大厅办理。

四、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书面告知食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七、申请人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业务时,可到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办帮办中心寻求免费代办帮办服务。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指定、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公司或其他自然人申请办理。

八、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故意刁难业主、擅自设置障碍的,请拨打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051,或直接拨打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0912-4634111。经核实,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属于县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请建设单位提前沟通,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提前为您宣传相关政策、所需材料、主要事项等,遇到困难时提前打通堵点,扫清工作障碍,确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安排业务娴熟、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跟踪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预约办理电话:0912-4846015。

十、审批工作结束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回访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能力。

现郑重公开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