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服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服务工作规程(试行)》(榆政审批发〔2023)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安排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领域小综窗”受审分离改革模式将受理业务流转审批局各业务股室或者进驻部门窗口。

第二章登记与受理

第三条县审批局应依托陕西省事项中控管理平台,通过榆林政务服务网、“靖快办”APP、微信公众号、实体大厅多媒体设备等多渠道、全方位、全要素公示下列内容:

(一)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办理时限和地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特殊环节、办理流程、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等。

(二)申请表单(书)及填写说明、申请表单(书)规范格式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要求表述准确,不应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包括并不限于: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4.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人的承诺;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名称、份数、特殊介质材料,并注明原件、复印件;

6.申请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7.申请人签名(盖章)及申请日期;

8.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明确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时应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答复咨询问题;对当场不能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做到: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或不属于县审批局职权范围,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县审批局职权范围或者综窗受理事项,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当场登记收件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填写《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表》。对尚未移交县审批局的综窗受理事项,由受理人员正常受理后,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表》同相关资料一并推送后台部门进驻审批人员,限时反馈审批结果,由综窗统一出件。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补齐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或更正,达到要求后受理登记收件;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错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和时限,并提供相关样本供其参考。

(三)综合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出具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书面凭证应当加盖“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在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使用的制式文书,参照《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制式文书(试行)》(榆政审批发〔2022〕3号)规定的模版执行。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对县审批局已承接的审批事项,审批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的事项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办理。

(一)即办件的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股室负责人,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理发放结果证照文件。

(二)承诺件的办理。审批业务股室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决定文书(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照按照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网络平台推送等)送达申请人。

(三)对审批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上会研究或专家评审方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有超时风险的合理使用中断暂停手段,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行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其他配合事宜的,出具《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表》,根据反馈意见实施审批。

(四)对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由审批业务股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营商环境和督导评估股对办理流程、审批内容等进行审核,适当参考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或审批业务股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审批事项,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八条对需要收费的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布的标准、依据与范围,在指定收费窗口或银行办理收费,并由审批业务股室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九条经审核认定申办业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或经实地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业务股室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细说明不予许可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批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审批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一条审批时限从受理当日开始,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审批时限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压缩,并对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实行限时办结。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审批程序中断的,审批业务股室可及时报延或结束审批。恢复办理整体审批用时原则上不允许超出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审批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节点,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表》上按照岗位分工履行签字手续,同步填报一窗综合受理系统,严禁漏报、瞒报、迟报、错报办件信息。许可办件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统一按“双公示”要求推送“信用榆林”平台公示公开。产生电子证照的,按照国标规范制定证照模板并录入照面信息,归集至政务平台电子证照库。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三条推行“一网通办”。扩大政务服务“一张网”覆盖面,要求进驻部门单位统一使用一窗受理系统,线上线下结合,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因法律法规规定、涉密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主管部门(单位)自建业务系统的,应积极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或开展“二次录入”,实现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归集和审批流程可视可控。

第十四条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审批业务股室应大力优化审批流程,削减冗余环节,精简申报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靖边县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开发应用“一件事一次办”模块,探索推动更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落地。

第十五条深化便民服务。持续深化“靖快办”品牌创建工作,推进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星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创建活动,拓展双休日节假日“延时服务”。

第十六条涉及审批业务的股室,要建立AB角制度,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向B岗交接手续,并由B岗及时代行其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干部培训和指导审批业务科室开展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改革相关培训;营商环境和督导评估股负责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相关培训;运行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服务规范、公务礼仪等专门培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第五章监管与评价

第十八条实行审批权限目录动态管理。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审批业务股室配合,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限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强化审批服务监督。由营商环境和督导评估股负责,对各审批业务股室运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重点包括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办件逾期、退办或不予许可、许可信息录入、股室内控管理、反馈问题整改等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并纳入股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个人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拓宽服务评价渠道。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统一部署评价器,在政务服务网开通评价功能模块,方便申请人自主评价;营商环境和督导评估股负责将审批业务咨询投诉来电形成工单流转处办;运行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好差评”系统评价数据统计和差评投诉工单处办。

第六章配套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审批事项需要专家评审时,由审批业务股室提出申请,会同中介股从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选出专家组长。评审由审批业务股室组织,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中介股应当同步对专家库使用情况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实行现场踏勘制度。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时,一般事项由审批业务股室组织实施,复杂事项由审批业务股室提出申请,在审批专家库抽取专家或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派出审查人员,组成现场踏勘小组,出具现场踏勘意见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管信息交流制度。认真执行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双告知”“双反馈”机制,在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通过“陕西政务办公平台(秦政通)”、一窗综合受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等平台,或出具《关于xxx事项审批结果推送的函》送达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为局办公室),告知其启动日常监管。及时接收和处置相关监管部门通过“陕西政务”发送、政务服务平台推送或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各类监管和执法等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审管双方会商或共同上报县政府裁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制度。对收到的差评和投诉,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程序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难以一时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对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核实整改情况,并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印章管理制度。“靖边县行政审批局服务局”公章是县审批局在办理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印章,审批决定加盖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章后,方可生效。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章由专人管理,所有审批决定文书和证照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做好用印登记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档案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实行专人负责,审批业务股室应在业务办结后及时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将每个办件全套文件资料整理后分类汇总,附目录清单,移交档案股统一整理、编号、归档,由档案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实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文件、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保密层级要求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由营商环境和督导评估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股室、中心遵照本工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