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请假制度

  一、会议期间,代表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会客和参加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集中精力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代表和列席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各讨论组召集人核准后,送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备案。

  三、代表和列席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各讨论组召集人签署意见后交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

  四、大会秘书处印制《靖边县人代会请假情况报告单》,会议期间,请各讨论组会议记录人员,每次会议召开前10分钟,将本组代表和列席人员请假缺席情况如实填写,由讨论组召集人审签后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

  五、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每天下午6时前,将各讨论组代表出席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

  六、大会组织组按规定不定期通报各讨论组出席会议的请假及缺席情况和各讨论组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