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天鹅的“天鹅湖” ——广东连山天鹅湖管理区集资诈骗案

  风景秀美、水力资源丰富的广东连山县,不但没有发挥出自身的优势,还被犯罪分子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虚拟天鹅湖水库旅游和水力资源发电两个项目,假借政府名义对外吸引投资,招摇撞骗。

  案情简介

  韦某某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一名干部。2011年10月,韦某某与一名台湾人以中国旅行社名义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同月25日,以个人名义与喇叭口村等天鹅湖水库周边自然村签订了《天鹅湖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韦某某出次,各自然村无偿提供荒山地入股参与合作开发。但连山县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后,台湾商人却不见了影踪。韦某某不甘心施予弃,又找到了陈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陈某策划成立了连山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由陈某甲负责办事处事宜,专门推广项目以募集资金,并约定集资款广州办事处占60%,天鹅湖管理区占40%(分成比例后期在执行中略有调整)。公司成立后,广州办事处开始招收业务员进行疯狂“招商引资”,把天鹅湖管理区土地以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投资者,连山县中旅社向投资者承诺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额回报。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陈某、韦某某、陈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在广州向499名投资人集资近3000万元。在收到集资款的当天,三人即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占,实际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的只有470多万元。

  另外,依照天鹅湖旅游集资模式,陈某等人还如法炮制,以水力发电为载体,在陈某的策划下由韦某某虚假出资103万元注册成立了连山县福党山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资源开发。公司在广州设立办事处,负责在广州非法集资,以每千瓦15000元的价格将福堂山区公司的用电权出售给投资者。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仅有约1215万元投入电站建设,另支付客户投资回报200余万元。

  2003年6月,陈某获悉公安机关将查处天鹅湖管理区和福堂山区公司集资情况,便指使韦某某、虞某某等人制造假账、虚列支出3311万元,掩盖非法分占集资款的真相。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招商,获取投资者信任。在天鹅湖管理区广州办事处成立以后,陈某等人以邀请连山县一些干部参加推介会等手段同,对外进行招商引资,使投资者误以为开发天鹅湖是政府行为,骗取投资者对办事处的信任。事实上,连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不清楚陈某等人集资款的使用去向,更没想到其约定私分集资款欺骗投资者。福堂山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以后,也采取以上类似的手段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2.拉拢腐蚀干部,违规办理土地证书。为促使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2002年9月下旬,韦某某拉拢连山县国土和建设环保局有关干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利用这些证明书,陈某、韦某某等人使投资者更加相信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得以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共为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证)512本,实发497本,涉及土地租赁面积1258亩,承担金额2516万元。

  案件查处

  陈某等人的集资活动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且由于承诺的收益高、投入实体建设资金很少等原因,向投资者支付到期收益变得困难,终于在2003年9月被群众举报揭发。2003年底,陈某、韦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陆续被公安机关逮捕,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控陈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0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过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天鹅湖管理区及其广州办事处均依法设立,表面上看陈某一伙是利用管理、经手天鹅湖管理区财产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吸收的投资款,但由于陈某等人向公众集资未经批准,在推介项目的同时隐瞒了他们私分大量投资款,且明知仅凭投进项目建设部分投资款不可能兑现向投资者作出的回报承诺,还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继续欺骗投资者,故意非法占有及欺骗行为明显;同时,其采取给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证)、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进行公证、邀请连山县一些干部参加推介会等手段,欺骗投资者使其误以为开发天鹅湖系政府行为,还对政府隐瞒分占集资款的真相,认定陈某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由于天鹅湖管理区众设立之日起,就是为了募集资金,几乎没有其他经营,而募集到的资金相当一部分被陈某等人非法占有,用于景区项目建设的寥寥无几。连山中旅支付给投资人的回报,其来源也是天鹅湖管理区非法募集到的资金,采用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搪塞投资人。因此,天鹅湖管理区和连山中旅社实质上只是陈某、韦某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的手段,其行为是个人犯罪。同样道理适用于福堂山区项目。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韦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十三年到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冲动非常强烈,本案中虽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没有犯罪故意,但其种种行为在帮助犯罪分子达到不法目的过程中基本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此类行为务必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政府信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