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

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办发〔2014〕8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购置型保障房。本办法所称购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靖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购置型保障房的审批建设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原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购置型保障房包括集中新建、开发配建和货币补贴三种方式。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在限房价、限户型和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起始价,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购置型保障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购置型保障房销售。

  货币补贴是符合购置型保障房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在政府指定的普通商品房中购买住房或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自主选购普通商品房时,由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补贴一定金额的现金给购房户的一种政策。这部分普通商品房建设单位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具体补偿金额由政府向开发企业收取的应该按照建设购置型保障房时享受的优惠政策中减免的土地收益部分、相关税费、城市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省市补助资金等费用中按购房建筑面积全额补贴给各购房户。

  第四条购置型保障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先期试行、分期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置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住建部门为全县购置型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购置型保障房项目的计划管理、政策制定及综合协调解决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工作实施中的规划、征地、审批和建设等具体事宜。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县发改、国土、财政、人社、审计、民政、税务、金融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新桥农场、张家畔街道办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购置型保障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七条购置型保障房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资金作用,通过整合、配建、代建、回购等方式筹集。筹集购置型保障房房源时应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满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城区范围内成套住宅。

  第八条购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在定规划、限定房屋销售房价和限定套型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其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购置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中小户型为主,保障对象可根据家庭人数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销售价格,可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

  第十条购置型保障房为共有产权,其中,个人产权为基准价中的个人出资部分;政府产权为土地出让时的前置条件中包含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减免部分。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人,持有政府产权份额部分,共有产权份额在权属登记时明确。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发改部门和住建部门批准后,可将自有用地用于购置型保障房的建设。购置型保障房建设前必须严格限制户型面积和建设规模,同时必须按照购置型保障房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内有住房困难问题的职工销售,销售后房屋仍有剩余的,可以面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根据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建设位置将审定的项目房价、建筑面积、户型和容积率等项目建设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拍、挂确定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到发改委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携相关材料到住建部门备案,签订《购置型保障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购置型保障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必须通过媒体和在项目现场公示房源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对购置型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购置型保障房项目中应按相关建设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按规定配套的物业用房等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小区物业管理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按市场化管理。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五条购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靖边县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在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工作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购置型保障房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家庭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相关条件由县政府制定,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购置型保障房。已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申报购置型保障房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和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购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户籍满1年;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产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面积,有土地且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5.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分配、录取文件),或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产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面积,有土地且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我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和工作两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产和土地的住房困难家庭;

  5.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类型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购置型保障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靖边县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同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靖边县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进城务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靖边县购买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2年以上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4.个人或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5.就业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购置型保障房:

  (一)规定报名开始之日起,前2年内在靖边县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的;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价格超过政府规定车辆价格的(车辆价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计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购置型保障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和动态管理原则。具体申请、审核、公示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保部门统一管理并向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分配选房程序:

  (一)登记。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并予以登记。

  (二)选房。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房,按照《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依次公开选房摇号。

  (三)轮候。在房源少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数的情况下,需进行轮候。轮候次序为:首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再保障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中等偏下、进城务工及新就业职工。

  (四)合同。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售《房号卷》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号卷》和《靖边县购置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购置型保障房申购合同(以下简称申购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申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申购资格。

  第五章销售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购置型保障房价格组成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应缴纳的各项费税、建安成本、配套建设费用、财务成本、合理利润(控制在房价的5%-10%以内)、管理费(控制在房价的5%以内)。购置型保障房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同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20%以上,最终房价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不需银行按揭贷款而采取现金交付房款的,按照申请人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确定;申请人需银行按揭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清规定的首付款后,按银行规定程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购置型保障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的住房,具体上市交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住建、国土、物价部门应定期公布不同地段购置型保障房销售指导价格和土地基准价格。

  第二十九条购置型保障房用地指标,纳入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供地计划,由国土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对新建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燃气、通讯等商业收费进行适当优惠。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购置型保障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购置型保障房字样”。

  第三十二条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购置型保障房的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审批、分配、管理等环节实施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提高效率,加快推进,按期完成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三条购置型保障房承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格,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
(二)违反购置型保障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擅自向未经住建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审定的销售对象出售购置型保障房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对用虚假资料骗购购置型保障房的家庭,由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购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的,由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提请监察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查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租赁型保障房资金投向及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对资产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购置型保障房建设、资格审查、分配、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