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4〕3号)和《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4〕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靖边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刘维平  县委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常少海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 武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虎平 县法院院长

      田飞鹏 县检察院检察长

      双   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晨 县政府办主任

      贺广平 县公安局局长

      王建华 县发改局局长

      米靖平 县财政局局长

      刘继雄 县监察局局长

      田   元 县住建局局长

      罗树成 县国土局局长

      郭玉平 县文广局局长

      白东晨 县审计局局长

      奥成铭 县司法局局长

      薛国华 县信访局局长

      任小春 县招商局局长

      姬伟泉 县环保局局长

      刘治平 县电力局局长

      张候林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   斌 张家畔街道党工委书记

      郭生光 县公证处主任

      卢凯震 县住建局副局长

      郝永胜 县征收办主任

      黄昭鑫 县住保中心主任

      张庆国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俊平 县天然气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田元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副局长卢凯震、征收办主任郝永胜、住保中心黄昭鑫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设计、协调等各项工作。

  (二)成立靖边县张家畔综合市场片区改造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 武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田 元 县住建局局长

      薛国华 县信访局局长

      张   斌 张家畔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 霍俊斌 法院副院长

      马兴峰 检察院副检察长

      双   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晨 县政府办主任

      罗德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继雄 县监察局局长

      王建华 县发改局局长

      李小涛 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米靖平 县财政局局长

      白东晨 县审计局局长

      任小春 县招商局局长

      奥成铭 县司法局局长

      姬伟泉 县环保局局长

      郭玉平 县文广局局长

      刘治平 县电力局局长

      张候林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郭生光 县公证处主任

      郝永胜 县征收办主任

      黄昭鑫 县住保中心主任

      张庆国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俊平 县天然气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征收办,办公室主任由由征收办主任郝永胜担任。

  三、部门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

  (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宣传、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

  (五)县国土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变更、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性质。

  (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

  (七)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

  (八)县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九)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

  (十)县法院、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县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

  (十一)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

  (十三)县征收办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拆迁征收。

  (十四)县住保中心负责棚户区资料收集汇总、统计上报、资料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五)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

  四、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尊重改造区域个户改造意愿,科学规划改造区域,因地制宜选择改造方式,突出改造区域特色。

  (二)分步实施,多式改造。根据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依次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同时立足县域实际情况,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改造方式。拆倒重建、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统一规划、分户改造等各种方式并用加快棚户区改造。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强组织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以棚户区改造为契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将改造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绿化、亮化、公厕、垃圾处理、广场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同步实施。

  (五)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改造氛围。

  五、改造方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倒重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统一规划、分户改造。由县政府统一规划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提供合理的改造户型和立面选型,由被改造区域内居民按照规划单独或前后排、左右排进行联合改造的方法。该改造方式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拓展空间的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

  对于采取统一规划、分户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区域内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主导改造。房屋由被改造户自行拆迁改造,对因改造占用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住户由政府按照评估价进行货币安置。

  (二)异地安置。县政府(街道办)、村委或改造企业利用存量房对被改造棚户区居民进行集中安置的方法。该改造方式适用于建筑物较少,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公用设施且在规划区域内有违章建筑的棚户区。

  (三)货币补偿。县政府(街道办)、村委或改造企业直接将待改造的棚户区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由住户自行解决安置的方法。实施主体为政府(乡镇、街道办、村委)或有条件的企业。

  (四)整体重建。由县政府(街道办)、村委或改造企业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统一征收、整体重建的方法。

  六、改造规划

  政府、改造企业或改造户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改造方式和规划设计要求分阶段规划进行改造。

  (一)县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托棚户区现状,按照棚户区改造要求,合理规划棚户区消防、区间道路、巷道及活动场所等公用设施和水、电、气、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同时,改造时必须按照规划实施,严格按规划控制改造区域内居民的新建、改建、翻修和产权转让。

  (二)县住建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时要根据每一个棚户区改造区域的现状、特点,突出区域特点,做到一区一规划、一区一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同时,应提供多种联建、自建方案(前后、左右联建)及户型设计和立面选型方案等,供改造户选择。在设计时,在满足棚户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地下停车场的建设等)和公用设施需求基础上,力争设计出简洁、大气、适用的棚户区户型和立面选型设计方案。

  七、相关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亩以下的集体空地可进行改造建设,街道办、国土局、住建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土地区域内零星集体土地也可按规定认定为国有土地,履行土地性质转换手续。

  2.改造项目中空地优先用于公用设施建设(道路、巷道、广场、绿地、公厕、垃圾点、变压器以及其它水电气讯等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街道办组织小区居民民主协商,自主筹集土地,拆迁附着物。具备建设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按规划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所需费用由中省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居民自主筹措资金解决。

  3.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建房申请人(含单位、自然人)按《靖边县棚户区改造申请备案表》完成申报即可进行规划、设计、拆迁,街道办、国土局、住建局分别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手续审批。《靖边县棚户区改造申请备案表》由村委、社区、街道办、国土局、住建局每周五定时召开联席会,对本周报送的申请即时办结。凡在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改造建设的申请人,不论现有户籍是否在本区域内,一律在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建局办理规划许可证。

  4.棚户区居民自愿按巷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或自有空地的30%筹集资金或土地用于棚户区内公用设施建设,对符合规划要求并与村组村委、社区、街道办达成书面协议的,街道办、国土局、住建局予以办理建设手续。

  (二)税费减免政策

  1.棚户区整体重建小区项目执行《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2.统一规划、分户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区域中空地优先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符合第七款第一项第4条规定的,执行《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出台后,对于整体重建或统一规划、分户改造的棚户区均享受《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免收城市配套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三)中省补助资金落实政策

  棚户区改造中省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靖边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推进。

  (二)现场办公,限时办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住建和张家畔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和现场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力度,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征收力度,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现场办公,强有力的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四)严守纪律,追究责任。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秉公执法,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以及弄虚作假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优先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改造工作经费,做到优先保障、限时拨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九、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