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改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我单位干部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我中心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股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四、各股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五、对即办事项,在办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六、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办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事项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程序及具体办理时限。

  七、对办事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八、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类统计报表、安排意见、总结、征求意见函、会签文件等严格按要求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主要领导。
九、各股室严格按照主管、分管领导所要求时限内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主要领导。

  十、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十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领导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股室负责人责任。

  十二、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