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切实做好我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工作,确保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个体工商户、新就业职工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困难问题,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复审工作组,组长田元,副组长卢凯震,成员由县公安局罗德强、财政局刘厚芳、国土局郑国玺、人社局高小涛、民政局闫树录、审计局姬亚琦、物价局高靖榆、工商局任锦岗、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黄昭鑫、程树旺等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保障方式

  我县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的两种方式。

  四、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660元/年;

  4.申请人家庭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或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56元/年;

  4.申请人家庭名下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非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的靖边籍户口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1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5.申请人家庭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靖边县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3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5.申请人家庭无超过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2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经营超过2年以上;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

  4.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六)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5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靖各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七)其他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中、省、市、县各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或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已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对象。

  五、认定标准及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或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或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二)劳动合同的认定

  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且在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原始劳动合同为准,签订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

  (三)住房情况的认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住房或尚未办理继承人手续等事实房产视为其现有住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住房转让、分割、赠与或以房抵债等行为,视为申请人无住房。住房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房屋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与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

簿已婚的申请人,可单独进行申报。

  六、申请、审核和分配

  申请方式: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进行申请。

  1.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靖边县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申请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单位(企业)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复审工作组复审公示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以公告发布的具体报名时间为准。

  报名地点:申请人持报名所需提供材料到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地点报名。

  2.报名所需材料

  (1)《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财产查询授权书》和《承诺书》各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商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住房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

  (6)个体工商户需有靖边县工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和完税材料。

  (7)中、省、市、县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供劳模、英模证书或相关证明;引进的特殊人才由县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对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二)初审

  1.初审单位职责

  初审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办法进行。初审单位为所上报的初审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善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完善和不规范或因初审申报时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未同步申报等问题,复审单位将不予受理,所产生的后果与责任均由初审单位负责。

  2.初审程序

  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新就业人员的受理和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和初审由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理,初审由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负责。一是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二是自公告规定报名截止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在用人单位或乡镇政府醒目地点及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所在系统(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各用人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初审合格人员花名表、初审材料、《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及公示信息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复审。复审工作由复审工作组组织进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初审名单和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协助核查函依次送达相关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户籍、车辆等信息;县国土局、住建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信息等;县人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人事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是否在县人社局备案以及核实是否领取各类社会保险;财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工资收入等信息;县工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所在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年限、类型以及提供所属企业职工花名册等相关信息;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领取养老金等相关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信息;以上部门必须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同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审工作组采取分组的形式,通过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核查,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代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后,通过县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及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告,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四)终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五)分配程序

  1.登记。对于选择共有产权的申请人经审批合格后由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选房订金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准入通知书》,并予以登记;对于选择配租的申请人经审批合格后,直接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准入通知书》,并予以登记。

  2.选房。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房,首先按照《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依次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券》,再按《选房顺序券》顺序号依次公开摇取《房号券》。

  3.轮候。在房源少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数的情况下,需进行轮候。摇到空房号券的申请人,自动轮后到下期摇号选房程序中。

  4.签订合同。获得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或配售《房号券》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号券》和《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购合同(以下简称租购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申购资格。

  七、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价格

  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比例按照个人占60%,县政府占40%执行。配售价格确定为多层住宅224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888元/平方米,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对住宅的影响销售价格在10%的幅度内调减。租赁型保障房租赁价格确定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纯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20%,东西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纯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20%,同时,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对住宅的影响租金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

  八、共有产权配售管理

  (一)共有产权付款方式: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缴纳一定比例的选房订金后,参与摇号选房,摇到房号后,根据所摇取房屋的面积、采光、楼层等因素具体测算出房屋价格;房屋价格测算好后由申请人一次性付完所有款项,选房订金一并计算在房屋价格内。

  (二)共有产权配售家庭所购买的租赁型保障房只有使用权,只能本家庭使用,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出借、赠与给社会人员居住。

  (三)共有产权配售家庭如遇特殊情况需处置所购买的租赁型保障房时,必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县政府)的同意,共有产权人有优先回购权。

  (四)购置的租赁型保障房不得改变用途,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房屋装修应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规定。

  (五)政府对共有产权配售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回购所配售的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转卖的;

  3.其他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九、配租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型保障房合同签订租赁期限为1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型保障房的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后报县政府研究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对以下情况予以减免租金:

  (1)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承租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教养的;

  (3)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重危病的;

  (4)伤残等级在1级至3级的。

  3.根据保障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补贴,具体按照《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办法》出台后的政策执行。

  (三)房屋管理

  1.租赁型保障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动态管理

  1.建立回访联系制度。租赁期间,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对出租的租赁型保障房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租赁型保障房及其设施设备等完好情况和管理工作中的动态信息。回访时,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回访询问的各种情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2.对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复核承租人资格。对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勒令其退出租赁型保障房,空出房屋由轮候对象依次递补。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保障专人专岗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履行各部门职责,按时间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反馈各种情况,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3.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租赁型保障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4.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租赁型保障房。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租赁型保障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2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6.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组织社区、物业等相关单位每年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件,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租赁型保障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对在租赁型保障房配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