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及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我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位于我县西新区阳光家园和惠民苑保障性住房小区内。

  二、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660元/年;

  4.申请人家庭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

  2.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或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56元/年;

  4.申请人家庭名下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非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居民户口的靖边籍户口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1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5.申请人家庭无超过1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靖边县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且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0周岁至60周岁;

  2.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3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3.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5.申请人家庭无超过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居住满2年,且无住房和土地;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在张家畔行政区域内经营超过2年以上;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

  4.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六)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5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靖各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七)其他人员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中、省、市、县各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或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30㎡;

  3.申请人家庭无超过20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已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对象。

  三、需提供材料

  (一)《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财产查询授权书》和《承诺书》各1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证明;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商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住房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住房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需有靖边县工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和完税材料;

  (七)中、省、市、县级劳模、英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提供劳模、英模证书或相关证明;引进的特殊人才由县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八)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对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四、审核程序

  申请人的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新就业人员的受理和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负责;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和初审由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理,初审由张家畔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合格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复审、公示,复审合格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购人核发《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予以登记。

  五、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对在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实施

  此次租赁型保障房的申报工作由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申报,无单位的在张家畔街道办事处申报。

  八、其他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靖边县第三期租赁型保障房申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监督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0912-4643015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2-4622161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0912-4619558

  电子邮箱:jbzbzx@163.com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