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此次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包括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首先分配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后剩余的房源分配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选择共有产权和选择租赁的申请人在各自的房源里进行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房源情况

  我县的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在阳光家园和惠民苑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建设,均位于靖边县新区。其中,小区内住宅多层为砖混全现浇结构,高层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全部为50平方米。本次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房分为共有产权型房源(对于选择共有产权的申请人分配的房源)和租赁型房源(对于选择租赁的申请人分配的房源)。其中共有产权型房源包括阳光家园小区内的B系列砖混六层楼共2栋(B3、B17)、144套住房和惠民苑小区内的B系列高层框剪结构楼共3栋(B1、B3、B4)、308套住房;租赁型房源包括阳光家园B系列砖混六层楼共2栋(B4、B7)、126套住房和阳光家园小区内的F2高层框剪结构楼380套住房。

  三、分配方式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有关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县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本次公开摇号分配分两批五天进行,第一批公开摇号分配已取得分配资格且领取《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通知书》的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第二批公开摇号分配已取得分配资格且领取《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准入通知书》的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

  四、租赁型保障房配租价格和共有产权配售价格

  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以“共有产权”和“配租”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比例按照个人占60%,县政府占40%执行。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销售价格为多层住宅224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2888元/平方米,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销售价格在10%的幅度内调减。租赁型保障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纯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20%,东西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纯南朝向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20%,同时,根据采光、楼层等因素租金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

  五、销售对象申请、审核情况

  我县租赁型保障房,按“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申购程序进行,此次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包括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初审、公示符合申购条件的395户申请家庭,复审工作组复审、公示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共304户,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最终审批的家庭共296户;其中,选择租赁的有183户,选择共有产权的113户。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经初审、公示符合申购条件的2431户申请家庭,复审工作组复审、公示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共1796户,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最终审批的家庭共1796户;其中,选择租赁的有1518户,选择共有产权的248户。

  六、分配程序

  (一)公告。靖边县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公开分配前,由县政府以公告的形式,提前7日向社会公开分配的信息和内容,具体包括:

  1.公开分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租赁型保障房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价格等情况;

  3.公开分配的程序,注意事项,申请人所需携带资料及操作规程等;

  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摇号选房程序。为确保我县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此次租赁型保障房分配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具体摇号选房程序如下:

  1.凡属于此次分配的家庭,持身份证、户口本及《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或《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靖边县第一期租赁型保障房公开分配仪式;

  2.申请人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放的《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通知书》或《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准入通知书》编号依次摇取选房顺序号;

  3.申请人按所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摇取房号,并现场由公证部门公布单元、楼层及房号;

  4.采用电脑公开分配后,已取得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和房号卷到靖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合同》或《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配租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相关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三)摇号选房方案

  此次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包括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利用学校假期时间(拟在8月24日至8月28日)在靖边县综合健身馆进行分配,具体方案如下:

  第二期廉租住房分配。将符合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通知书》中选择产权共有或配租的申请人分为两批,利用一天时间按照摇号选房程序进行摇号分配,8月24日上午摇号分配选择产权共有的申请人,下午摇号分配选择配租的申请人;

  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将符合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或共有产权)准入通知书》中选择共有产权或配租的申请人分为两批;

  第一批分配选择共有产权的申请人,8月25日利用一天时间将选择共有产权的申请人按照摇号选房程序进行摇号分配;

  第二批分配选择配租的申请人。由于选择配租的申请人数量太多,因此再将选择配租参加摇号选房的申请人按照《靖边县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准入通知书》编号前后顺序平均分为三批,并将第二期廉租住房分配后剩余的租赁型房源平均分为三批,每一批利用一天时间按照摇号选房程序进行摇号分配。

  七、组织实施

  此次公开分配仪式,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现场摇号由县公证处具体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监督分配过程,同时现场产生群众监督代表,对公开选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

  八、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分配资格后,未按规定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取得房号券的,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摇到空白《房号券》的,自动轮转至下一期租赁型保障房选房程序中。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保障资格,已取得房屋的,立即予以清退,收回房屋,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对在租赁型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