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纠正处理骗租、转租、欠租、转让、空置等违规行为,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利用,根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榆林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榆政函〔2018〕224号)及《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靖规〔2019〕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障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居者有其屋”基本住房需求,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转借及欠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发挥保障性住房的惠民作用。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局长任执行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法院、公安局、发改局、司法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证处、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兼任,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督查等工作;

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象为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省市驻靖企业的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对相关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3.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在住房保障领域失信人员(主体)的集中公示和曝光工作;

4.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拒不配合或被取消保障资格后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或相关单位(企业)进行强制执行;

5.县公安局负责对拒不配合或被取消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房屋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以及影响正常办公和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6.县发改局负责按程序将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和相关单位(企业)失信人员(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将失信信息在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靖边县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发布,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惩戒;

7.县司法局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咨询与指导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取消住房保障领域失信人员享受低保的资格;

9.县公证处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失信人员(主体)进行强制腾退时,按法律程序依法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保障失信人员(主体)做出禁止或限制参与市场经营等活动的相应处理;

11.县税务局负责将失信人员(主体)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12.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住房保障联合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联合惩戒对象

本方案联合惩戒对象为本县范围内正在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以及与住房保障业务有关的单位。

(一)相关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即正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过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

2.住房保障享受对象:即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已取得资格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及住房保障轮候家庭。

(二)相关单位

1.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机构,包括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

2.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或部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

3.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及房产经纪机构等。

四、联合惩戒内容

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内容包括对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业务有关的单位进行失信惩戒,并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惩戒。

(一)失信惩戒

按规定程序将所有违反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保障对象家庭失信人员和住房保障业务有关的失信单位(企业),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信用积分85-95分的为轻微失信;信用积分60-85分的为较重失信;信用积分低于60分的为严重失信。失信对象(主体)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惩戒名单范围。

1.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失信行为,一次扣减10-20分信用分值:

(1)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动情况的,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未主动向住保部门申报的;

(2)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

(3)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3个月以内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物业费,水、电、暖气、燃气等费用3个月以内的;

(5)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或拒不履行动态审核义务,未造成影响的;

(6)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经相关部门核实有偷窃水、电、暖气、燃气等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3个月以内的;

(8)因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不当影响正常使用的;

(9)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10)违反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和安全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2.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一次扣减20-40分信用分值: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申请领取补贴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共资源浪费的;

(2)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物业费,水、电、暖气、燃气等费用超过3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超过3个月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超过3个月的;

(5)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破坏环境卫生、占用公共场所、乱停车辆、乱堆放杂物(危险物品)、高空抛物或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居住行为的;

(6)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电梯、消防、单元(防火)门、小区景观等配套设施的;盗窃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财物的;

(7)发生2次以上(含2次)轻微失信行为的;

(8)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拒不配合履行动态审核义务,造成较重影响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和安全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

(10)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的。

3.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扣减100分信用分值:

(1)住房保障享受对象在资格申请及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

(2)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按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但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退出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造成损失的;

(4)违规出售、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5)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出未及时退出的;

(6)违反相关规定,拖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超过3个月,且拒不缴纳的人;

(7)人为损坏房屋或公共设施设备,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8)拒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回访、检查、维修、年检等动态管理工作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10)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12)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4.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失信行为,一次扣减10-20分信用分值: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

(2)未按相关规定、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未造成损失的;

(3)对未按职责规定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安全管理,未造成影响的;

(4)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或政策,违规发布、泄露相关信息或违规操作,未造成影响的;

(5)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履行审查职责,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未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未造成影响的;

(6)未经核实出具证明材料,未造成影响的;

(7)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

5.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一次扣减20-40分信用分值:

(1)未经核实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履行审查职责,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造成影响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造成损失的;

(4)对未按职责规定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安全管理,造成较重影响的;

(5)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或政策,违规发布、泄露相关信息或违规操作,造成较重影响的;

(6)发生2次以上(含2次)轻微失信行为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的。

6.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扣减40-60分信用分值:

(1)协助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拒不整改的;

(3)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的;

(4)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资格复核,保障性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6)对未按职责规定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安全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7)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或政策,违规发布、泄露相关信息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8)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9)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10)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相关单位联合惩戒

对于违反上述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失信家庭和失信单位,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按照整改情况、配合情况以及联系情况三种方式进行联合惩戒;对经督促、约谈进行配合整改的保障对象和相关单位,按照一般失信进行处理;对经督促、约谈、劝导,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整改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保障对象和相关单位,按照严重失信处理,并在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靖边县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公示和曝光。涉及“黑恶乱”情况的,报县扫黑办进行核实处理。同时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五、失信行为认定流程及认定标准

(一)认定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受理、动态审核以及配租、配售、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领取、办理配建保障性住房手续以及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产生的失信行为,可由所涉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认定或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直接认定;

2.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产生的失信行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直接认定。

(二)认定标准

1.失信行为的认定采取扣分制,扣减信用分值标准可根据实际调查核实情况视情节轻重程度扣分;

2.在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中,因情况特殊界定不清或扣分困难的需要说明原因,对能量化的应明确具体数值;

3.在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中,信用主体一次失信行为同时对应目录有一项以上失信行为的,累计扣减分值;

4.对认定为“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的”等本方案不明确的失信行为,应具体说明违法事由,并确定合理扣减分值;

5.整个认定过程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6.信用主体的具体失信行为和扣分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调整。

六、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修复及期限

1.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还可通过慈善募捐、无偿献血、志愿活动、长期不产生失信记录等方式提升信用分。

2.县住房保障中心接收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已整改到位的,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和县信用办,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

(二)异议处理

1.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信息公示或知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县住房保障中心办受理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县信用办,由其告知实施激励或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2.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对激励或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信用信息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在异议、复议或者诉讼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七、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

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案件的来源包括:

1.受理举报;

2.定期和非定期的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

3.部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报送;

4.其他来源。

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二)调查。

保障性住房违规行为受理后,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承担该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同时,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拟作出相应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结束后对于情况属实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程序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调查不属实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公开调查结果;其他情况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处理。

凡是违反上述联合惩戒内容的相关条款的保障对象或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保障对象的处理程序

(1)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送达至违规保障对象;

(2)县住房保障中心督促违规保障对象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3)对已进行整改的保障对象,列为动态监管对象;

(4)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整改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保障对象,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保障对象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障对象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同时将房屋腾退通知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送达至保障对象;

(5)对无法进行整改的保障对象,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开具房屋腾退通知单,并送达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腾退;

(6)对无法联系的保障对象(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经公告30天后仍联系不到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按法定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清点登记物品依法封存,相应保障对象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7)对保障对象按时间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予以办理退房手续,并将相关违规行为按照违规程度列入失信名单;

(8)对保障对象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拒不执行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其行为记入失信黑名单,并由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在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靖边县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公示和曝光。涉及“黑恶乱”情况的,报送县扫黑办进行核实处理。同时失信对象属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有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除收回房屋外,将其行为报县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2.对相关单位(企业)的处理程序

(1)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送达至相关单位(企业);

(2)县住房保障中心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3)将已进行整改的相关单位(企业),纳为动态监管对象;

(4)对无法进行整改或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整改且态度蛮横、恶劣的相关单位(企业),由县住建局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出具处罚决定书,同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相关单位(企业);

(5)对相关单位(企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不执行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其行为记入失信黑名单,由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并在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靖边县文明网等平台集中公示和曝光。涉及“黑恶乱”的,报至县扫黑办进行核实处理。其中,违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属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将其行为报县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八、联合惩戒措施

(一)失信惩戒措施

1.对轻微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信用评价为90分及以上的轻微失信个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

(2)对信用评价为85分-89分的轻微失信个人,要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2.对较重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3)符合优先配租(配售)条件的失信人员,取消其优先配租(配售)资格;

(4)向个人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5)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6)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对严重失信的个人,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在靖边县政府网站、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靖边县文明网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示和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同时抄告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4.对轻微失信的机构,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县住房保障中心约谈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

(2)依照配建合同、委托管理等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5.对较重失信的机构,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或出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的资格;

(2)房地产、物业、房产经纪等机构的相关失信行为,函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记入相关行业信用档案;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6.对严重失信的机构,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或出具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的资格;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其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在靖边县政府网站、靖边县日报、靖边电视台、靖边县文明网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示和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同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

(3)取消参与住房保障工作的资格,将其行为列入黑名单。

7.其他情形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相关单位联合惩戒措施

1.对于无法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保障对象,由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腾退,拒不腾退的,由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强制腾退;

2.对于无法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工作联合惩戒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九、联合惩戒具体措施内容

凡是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五)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六)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

(七)限制在一定区域内的旅游、度假;

(八)限制购买不动产、国有产权交易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九)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十一)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十二)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十三)限制在靖边县内申报保障性住房和租金补贴以及在住房保障工作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将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十四)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限制内容。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职责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联合惩戒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张家畔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落实,确保联合惩戒工作取得效。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工作职责分工,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对在保障性住房联合惩戒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强化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工作,建立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入户调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住房保障中心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对保障对象在居住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和变更,根据信用评价档次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县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

2.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人社局

3.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一条

县委编办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国资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5.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

6.限制本人及配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

7.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旅游、度假。

8.限制新建或扩建房屋、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9.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0.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六、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七条

《榆林市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交通局、文广局、公安局、教体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国资办、法院等相关部门

11.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发展局

12.通过主要新闻网站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宣传部、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13.限制在靖边县内申报保障性住房和租金补贴以及限制在住房保障工作相关业务资格,并将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局

14.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人民银行

15.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