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报送资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3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 12 月 31 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