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一)贯彻《信访条例》,组织拟定全县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综合协调全县信访工作,推动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负责处理县内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及网上投诉,接待来访。承办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网上投诉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四)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督促检查中、省、市、县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批示落实情况职责,及中、省、市、县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承担办理市信访联办转送交办的群众信访事项以及协调处理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职责,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工作机制,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处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九)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