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规定等,负责拟订全县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各类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靖部队和预备役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负责全县消防管理工作,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火职责,指导全县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四)依法组织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