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成果,贯彻落实全县创文工作要求,有效规范车辆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市貌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道沿石以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我县城区内施划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有人民路、长城路、统万路。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我县城区内施划的非机动停车区有统万路、人民路、长城路、民生路、西新街、南大街。

二、停车停放时,应当按照停车指示标识顺序停放,不得越线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三、个别不具备规划非机动车停车区条件的路段,市民应当就近停放。在停放时,车头一致超外,车身不得占用盲道。

四、沿街各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不得采取安装地锁、放置障碍物、停放非机动车等方式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五、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车、超出标线停车或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车头朝向)停车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拍摄记录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六、已施划非机动停车区的路段,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停车区内按照标识停放。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七、当事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告知单到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不处理的,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信息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纳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处理。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街汽贸公司、二手车经营公司、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停车、作业。沿街单位、商户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要求,主动规劝车辆驾驶人按规定停车。

九、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