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靖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在本级行政机构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派出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咨询、投诉、建议、县长信箱、百姓问政等警民互动渠道。各类公安机关公告、重大警务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本级行政机构年度财政预算、部门决算报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警情通报。

(二)公开形式

(1)通过“靖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ingbi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靖边县公安局公告,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万路109号。

(4)微信公众号、微博:靖边公安。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本级机构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靖边县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靖边县公安局办公室(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靖边县公安局办公室(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万路109号

联系电话:0912—4640358

传真号码:0912—4640358

通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万路109号

邮政编码:7185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靖边县公安局办公室(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靖边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为确保及时收到答复,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三) 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不属于靖边县公安局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靖边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912--4646178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万路109号

接待举报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

邮政编码:7185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