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3批次、经营门市4批次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市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县市级(县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靖边县福之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酒(50%vol)高粱一级酒(46%vol);陕西增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客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五粮酒(50%vol)生产日期:2020-01-10

抽样基数:50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2)样品名称:高粱一级酒(46%vol),生产日期:2020-01-10,抽样基数:50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3)样品名称:秦客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06-18,抽样基数:10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靖边县福之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酒(50%vol)的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食罚(2020)35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40元。罚款:6000元

(2)、靖边县福之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一级酒(46%vol)的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食罚(2020)35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40元。罚款:6000元。

(3)陕西增荣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秦客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食罚2020第36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50元。罚款:7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五粮酒(50%vol)原因详情:生产企业因担心酒的度数不够,人为将度数调高了点。整改措施: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人员进行培训。

(2)高粱一级酒(46%vol)原因详情:生产企业担心酒精度数不够,生产时将酒精度数调高了点。整改措施:对检验设备进行调试,人员进行培训。

(3)秦客包装饮用水原因详情: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企业申请停业,对原因进行排查。

二、靖边县磊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高粱(52%vol)、精品原液(48%vol)白酒;靖边县福之泉纯粮酒门市经营的五粮酒(50%vol)、高粱一级酒(46%vol)。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大高粱(52%vol),生产日期:2019-05-01,抽样基数:50L ,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2)样品名称:精品原液(48%vol),生产日期:2019-05-01,抽样基数:50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3)样品名称:五粮酒(50%vol),生产日期:2020-01-10,抽样基数:50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4) 样品名称:高粱一级酒(46%vol),生产日期:2020-01-10,

抽样基数:50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靖边县磊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高粱(52%vol)白酒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字(2020)24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13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 瓶,共计 43.9 公斤,货值 197.55 元。罚款:8000元。

(2)靖边县磊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精品原液(48%vol)白酒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字(2020)24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13。元罚款:8000元。

(3)靖边县福之泉纯粮酒门市经营的五粮酒(50%vol)白酒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4)靖边县福之泉纯粮酒门市经营的高粱一级酒(46%vol)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 经营门市采取的整改措施。

(1)大高粱(52%vol)经营门市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严格检查。

(2)精品原液(48%vol)经营门市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严格检查。

(3)五粮酒(50%vol)经营门市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4)高粱一级酒(46%vol)经营门市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