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门市1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门市1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靖边县红霞粉条批发店生产经营的干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粉条

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

抽检结果:经过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值≤200mg/kg,实测值为315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靖边县红霞粉条批发店负责人李红霞2020年7月17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2021年11月5日经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靖边县红霞粉条批发店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粉条,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本局决定对靖边县红霞粉条批发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1年7月23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粉条96斤;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人民币9500元;罚没款合计9520元;

4.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5.当事人李红霞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