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门市1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靖边县万家润品生活超市销售的充气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充气糖果

检测机构:陕西科仪阳光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抽检结果:经过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靖边县万嘉润品生活超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充气糖果,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三)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 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充气糖果,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行政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对靖边县万嘉润品生活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充气糖果3.9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4.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