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出台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靖边县政府制定出台《靖边县行政复议工作规程》,重点对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案件调解、和解、请示报告、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

《工作规程》明确,以县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等活动,按照本规程办理;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工作规程》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对确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来访,应当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能够确定解决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的,当场给予指导、建议、告知;受理后承办人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采取实地勘查、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人证言、当面进行质证、召开听证会、鉴定等方式;《工作规程》还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依据。

《工作规程》特别强调,对拟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可以不再报请县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自行改正的,依次报请至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请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