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不属于前述情形、不清楚该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其负责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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