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等方式,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行政自纠:
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是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是明显不当的;
六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自我纠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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