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边县某医院不服靖边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靖边某医院

负责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靖卫医罚〔202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接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申请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拟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申请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接受处罚。但事隔两个多月,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申请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和罚款15000元。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违反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卫医罚〔2021〕315号);3.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卫医罚告〔2021〕315号);4.2021年9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卫医罚告〔2021〕315号);5.听证申请书。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撤销靖卫医罚〔2021〕315号行政处罚的决定》,自行纠正了行政行为。申请人收到该撤销决定后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机关继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卫医罚告〔2021〕315号),以申请人为患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卫医罚告〔2021〕315号),以申请人为患者开具的检验报告单签名违规、B超影像学检查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不能提供患者的诊疗文书、处方笺出具医院名称不规范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收到第二份告知书后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但被申请人未组织听证。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卫医罚〔2021〕315号),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包括在听证环节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陕卫政法发〔2019〕17号)第六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本案不属于听证范围。但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又未组织听证,相当于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靖卫医罚〔202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