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韩某不服靖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靖公(西)行罚决字〔2021〕第1328号《靖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1年11月6日靖边县公安局认定:2021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在靖边县林荫路北段北京名人附近,韩某等5人用麻将牌“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对参赌几人尿样通过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其中韩某、曹某某、李某结果呈阳性,有吸毒嫌疑。虽然三人不承认吸食毒品,但有证人、证据证实三人吸食毒品“香豆豆”。靖边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吸食毒品,更不认识毒品“香豆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靖边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民警在靖边县林荫路北段北京名人附近,查获韩某、肖某、戴某某、曹某某、李某使用麻将牌“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白某某从中收取10元到40元不等的费用。对上述几人尿样通过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其中韩某、曹某某、李某结果呈阳性,有吸毒嫌疑,询问三人均拒不承认吸食毒品,但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三人吸食毒品“香豆豆”。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1年11月6日,依法对韩某,李某、曹某某吸毒行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韩某、李某、曹某某、肖某、戴某某的赌博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因李某怀孕,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呈阳性的检验结果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答复人对韩某、曹某某、李某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韩某要求撤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靖边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靖公(西)行罚决字〔2021〕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 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2. 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复印件1份;3.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4.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5. 收缴审批表复印件1份;6. 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7.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份;8. 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9. 处罚票据复印件1份;10. 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11. 曹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1. 韩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1. 肖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2. 李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3. 戴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4. 白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5. 曹某保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16. 吸毒现场检测执法资质复印件1份; 17. 现场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19.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20. 现场图复印件1份; 21. 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靖边县林荫路北段北京名人附近发现韩某等5人用麻将牌“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对参赌几人尿样通过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其中韩某、曹某某、李某结果呈阳性,有吸毒嫌疑。结合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结果认定韩某有吸食毒品“香豆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中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被申请人告知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实验室检测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实验室检测。同时,有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10月31日确有吸食过毒品的行为。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结果认定韩某有吸食毒品“香豆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本案中,韩某有赌博行为和吸毒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靖公(西)行罚决字〔2021〕第1328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