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靖边县某局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组织听证,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处罚依据不充分。本县范围内开发的小区大多采用的交房程序都是一边交付一边验收,虽然程序不合法,但实际操作过程都是按这个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过去一直没有针对此类事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未事先口头或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只针对个案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不妥。三、由于疫情等各方面原因,申请人原定于2022年6月30日向业主交房,后又顺延至2022年10月30日。但是由于部分业主急于要接房装修,并聚众上访,为维稳大局,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开始陆续向业主交房。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3日,我局对申请人开发的一期项目(1#—8#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入户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期项目在未验收的情况下,部分业主已经接房并开始装修,执法人员进行了拍摄取证,查阅了项目管理资料,发现了交接房台账,并经调查询问,该项目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2021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靖质安纠字〔2021〕第1号),申请人逾期未改正。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靖住建责停字〔2021〕26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政住建罚告字〔2021〕19号),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政住建听告字〔2021〕02号),告知申请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政住建罚字〔2022〕03号),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99万元。以上法律文书均已送达申请人,并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回避权利、申请举行听证权利进行了充分告知,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材料,处罚程序合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阅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处罚金额标的进行了确认,考虑了申请人违法情节程度及企业现状,裁量标准采用处罚下限百分之二。因此该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土地整理服务、建筑材料零售、房地产开发等。2021年10月,有业主投诉申请人开发的一期项目(1#—8#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对该公司展开调查,限其于2021年10月30日前整改,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被申请人对项目负责人王某军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军称一期项目(1#—8#楼)已经竣工,但是工程未组织验收。根据公司提供的交接房台账显示,截止查处时共向业主交房76套。该公司一期工程合同价款为壹亿肆仟玖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肆拾伍元贰角叁分整(¥:149542845.23元)。被申请人调查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罚款贰佰玖拾玖万零捌佰陆拾元(¥:2990860元),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笔录、交接房台账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以申请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对申请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政住建罚字〔2022〕03号),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99万元。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调取交接房台账及现场勘验等,认定申请人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向业主交付房屋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过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靖质安纠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政住建罚告字〔2021〕19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政住建听告字〔2021〕02号),以上文书均由项目负责人王某军签收。执法程序上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前申请人共向业主交房76套,被申请人按照百分之二对其处以罚款299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政住建罚字〔2022〕0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