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2〕1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靖边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因土地纠纷,我阻拦施工被殴打,被申请人未直接调取视频,采用他人手机录屏作为证据,在监控视频画面模糊、无法看清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称:谢某云报警称其本人与妻子杨某某和谢某山因土地纠纷打架,请求出警。被申请人出警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询问,并对杨某某和谢某山的伤情进行拍照取证,后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被申请人依法查明,申请人与谢某山系亲戚关系,双方因土地发生纠纷。谢某山在建房时,杨某某与丈夫谢某云以谢某山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与谢某山发生争吵。后杨某某抱住谢某山的腿将谢某山的腿抓伤,谢某山向杨某某头上吐痰、扬沙子,并在后退时将杨某某带倒在地,谢某云见状在谢某山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即谢某云报警。谢某云、杨某某、谢某山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被申请人多次进行调解无果,后依法受理、调查取证、并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权利,程序合法。杨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日16时许,谢某山与谢某云、杨某某夫妻二人因土地纠纷互相殴打,采取抱腿、吐痰、扬沙子、互相扇耳光等行为,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谢某云报警,靖边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对双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进行初步询问。案发后,派出所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2022年7月22日,派出所民警对谢某山以及谢某云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向杨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因杨某某不服靖边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本机关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于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谢某山、谢某云、杨某某的陈述及现场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等互相印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因地界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201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八条:“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本案中,因谢某云与杨某某结伙殴打谢某山,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对杨某某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依据本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适当。但其遗漏罚款处罚事项,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