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政复字〔2022〕1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违法记录。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记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违法记录。

申请人称: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在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处理其他违章时发现有一条未处理违章记录,记录内容为:2016年7月13日,在老交警大队门口,申请人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为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违法记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在老交警大队门口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记录并上传至12123平台。申请人在2022年8月8日处理违章时发现该记录。申请人认为该记录无中生有,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记录。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本案,2022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当初作出该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未进行答复,本机关视为该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记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