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2〕25号)

申请人:高某某

申请人:俞某爱

申请人:王某发

申请人:乔某慧

申请人:韩某芬

申请人:王某斌

申请人:张某芳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靖公(东郊)行罚决字〔2022〕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申请人与他人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靖边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高某某等七人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靖边县公安局靖公(东郊)行罚决字〔2022〕第1412号行政拘留决定,并赔偿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12日,靖边县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高某某等人在某小区西大门用车辆将大门堵住,阻挡车辆、人员出入。通过调查取证,查明高某某等人因未股权转让纠纷,将车辆横停在某小区工地西大门,致使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工程不能正常施工。高某某等人用车辆挡住西大门不让某小区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某小区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召集高某某等人召开座谈会,告知高某某等人不能阻工,合理的诉求应通过诉讼等正常渠道解决,高某某等人仍然不听劝阻。后高某某等人到某小区继续用农用车摩托车挡住西大门,并以围坐、站立等方式挡住西大门不让开路施工,派出所民警口头警告后高某某等人仍继续封堵大门,民警将上述人员传唤至派出所。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口头传唤、立案、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进行处罚前审批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通知了申请人家属,办案程序合法。经过调查,高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高某某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某等人曾以土地入股靖边某公司,后将股权转让于他人。2022年1月,高某某等人以靖边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法院判决确认高某某等人持有该公司股份,但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0月12日,在靖边某小区工地,高某某等人以股权转让款未到位为由,将一辆白色农用车横停在某小区施工现场西大门,阻止车辆及工人出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高某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告知其应通过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纠纷,高某某等人不听劝阻继续阻挡。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了行政立案,并对申请人、同案人、报警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将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阻拦施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行政拘留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另外,根据询问笔录,高某某等人从2021年11月起因股权纠纷多次阻挡某小区项目施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权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某小区工地阻工的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职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靖公(东郊)行罚决字〔2022〕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