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2〕26号)

审请人:张某东等65人

被申请人: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82420220003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许可。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824202200030号)。理由为:申请人均居住在靖边县张家畔街道龙山路南侧某某小区,为该小区业主。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在某某南侧就万某府建设项目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中确定的修建范围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颁证行为违法,具体为:一是涉案行政规划许可违反了申请人楼房采光的法律规定。国家住建部2018年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明确规定:二类气候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楼间距须保证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靖边县城属于二类气候区,常住人口少于50万人,故住宅建筑日照须符合大寒日采光大于3小时的标准,而被申请人颁发给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会导致申请人大寒日的采光得不到3小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要适用《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但从效力位阶上看,该办法尚处于试行阶段,不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文件,且与上位法国家住建部2018年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冲突,市一级政府显然不能否定国家部门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涉案规划许可将某某小区南侧的规划道路审批给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颁发给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某某小区南侧有一条规划道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平面图中有明确的显示。在被申请人颁发给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将申请人的道路一并规划许可进去,显然自相矛盾,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另外,被申请人给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修建内容有多项技术指标不达标,车位、绿化、消防等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申请人采光遮挡,得不到国家采光标准,规划道路被第三人所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申请人的居住、生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正确,请求维持。具体理由为:一、万某府小区规划审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榆政办发〔2019〕54号)、2018年12月1日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2021年2月8日靖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次)、2021年7月8日靖边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0次)。二、关于万某府小区是否影响某某小区采光问题。万某府小区建设项目的日照执行依据为2019年12月26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该文件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18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款,对建筑日照进行了规定,延用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日照标准的规定,没有明确居住空间应满足几个居室的日照要求,《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也没有明确居住空间应满足几个居室的日照要求。《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主要朝向的居室均需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其意思即为住宅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均须达到2小时,同时对满足日照要求的居室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榆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在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之后,并补充细化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没有明确或约定的居住空间到底应满足几个居室的日照要求。该日照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要求榆林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甲方提供第三方日照复核报告,某某小区日照满足《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要求。三、关于某某小区南侧规划道路问题。依据《靖边县城市总体规划》及《靖边县市政道路专项规划》,在林荫路与长城路(统万路至龙山路段)之间并未规划市政道路及相应的区间道路,目前在长城路西侧开发的项目,比如,红某苑市场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方便出行,在自己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设了东西向的内部道路。某某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时,小区的出行主要以主楼西侧(南北向)巷道为主。预规划了主楼南侧(东西向)的出行巷道,该巷道不在某某小区土地证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只是将该现状土路规划为出行道路。某某业主的通行需与西侧用地单位协商沟通。由于该巷道土地权属在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万某府小区在开发建设时,也将该巷道规划为小区内部生活道路。后期我单位建议万某府小区将该生活巷道对外开放,方便周围群众出行。四、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相关指标问题。该项目属长城路开发建设遗留项目,靖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2021年2月8日第2次)将该项目列入靖边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41267.32㎡,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规划建设方案经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规划建筑11幢,分别为8幢住宅楼,建筑层数为22-24层,3幢商业楼,建筑层数2--5层,住宅建筑面积87090㎡,商业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1157㎡。总建筑面积141847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33600㎡,地上建筑面积10824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商业地块建筑密度49.82%,容积率为1.84;居住地块建筑密度19.99%,容积率2.8;综合绿地率35%。万某府小区规划建设综合经济技术指标中各项指标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一是关于停车位问题:依据2021年7月8日靖边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30次)会议确定,第三条:鉴于该项目地面停车位比例超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原则同意建设单位调整地面立体停车设计方案或按要求缴纳停车位补偿费。二是关于绿化率问题:万某府商业部分绿化与住宅部分绿化按综合绿地率计算,综合绿地率大于等于35%,满足规范要求。三是关于万某府小区消防扑救面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无消防扑救面不能与绿化重叠的要求,设计符合规范,并已通过方案及施工图审查。

综上所述,涉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佐证材料齐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请求靖边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0日,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了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万某府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申请书、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靖国用(2007)第D16号、靖国用(2007)第D17号、陕(2022)靖边县不动产权第02285号、陕(2022)靖边县不动产权第01769号土地权属证书、总平面布置图、万某府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等材料。核发许可前,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万某府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以张贴告知牌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监督单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限。

2022年8月22日,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万某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靖政资规址批复〔2022〕15号),同意万某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2022年8月26日,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824202200030号),内容为:建设单位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万某府(南区);建设位置长城路东;基地面积23882.56平方米;建设规模96492平方米,并附图。

另查明,涉案许可已批准5#、6#、7#、8#、9#、10#住宅楼、11#商业楼及配套设施用房、地下室及车库的建设。根据万某府项目综合日照分析报告可知,上述许可的项目建设对外部现有建筑Y1、Y5、Y6(详见日照分析报告)有日照影响,其中的Y5、Y6现已拆除建成4层商业楼。对有日照影响的建筑Y1,建设单位已与利害关系人张登俊协议处理。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申请人采光、道路通行等相邻权。

一、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本案中,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申请书、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靖国用(2007)第D16号、靖国用(2007)第D17号、陕(2022)靖边县不动产权第02285号、陕(2022)靖边县不动产权第01769号土地权属证书、总平面布置图、万某府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等材料。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经对提交材料审查、在建设项目现场公布建设施工方案等程序后,向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核发了建字第6108242022000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体方面,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建设的建筑项目符合有关建筑管理的技术规范,亦未侵害申请人权利。

一是关于日照问题。万某府小区建设项目的日照执行依据为2019年12月26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本办法试行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住宅主要朝向的居室均需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款,《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在日照标准要求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主要朝向的居室均需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规定,与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并不冲突。

申请人小区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建筑物为相邻关系。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万某府项目综合日照分析报告,对拟建的5#、6#、7#、8#、9#、10#住宅楼和11#商业楼及配套设施用房进行了日照分析。该日照分析报告结论显示,项目建成后对于外部现有建筑日照影响的住宅户有Y1、Y5、Y6(详见日照分析报告,其中的Y5、Y6现已拆除建成4层商业楼),对某某小区无任何影响。另外,针对有日照影响的现有建筑Y1(张登俊户),建设单位已与其协议处理。综上,万某府小区建设项目日照指标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关于道路问题。某某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时,小区的出行主要以主楼西侧(南北向)巷道为主。对于主楼南侧(东西向)的道路,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只是将该现状土路预规划为出行道路,并不是将该道路权属直接划归申请人,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争议道路在其土地证范围内。事实上,该道路包含在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陕(2022)靖边县不动产权第02285号不动产权证所涉土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归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万某府小区在开发建设时,将该巷道规划为小区内部生活道路。故就涉案道路,在权属上与申请人无关,更不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问题。

三是关于相关规划指标问题。一是关于停车位,鉴于该项目地面停车位比例超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将通过调整地面立体停车设计方案或按要求缴纳停车位补偿费方式予以解决。二是关于绿地率,万某府商业部分绿化与住宅部分绿化按综合绿地率计算,综合绿地率大于等于35%,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三是关于消防扑救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无消防扑救面不能与绿化重叠的要求,设计符合规范。

综上所述,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申请人权利,故许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82420220003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