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3号)

申请人:刘某军

第三人:靖边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靖人社伤险[2022]41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刘某军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