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10号)

申请人:王某牛

被申请人: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及要求限期拆除及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利,被申请人不具备认定违法建筑及要求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违法建筑系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责,应当先由其对申请人进行告知,但该主管单位至今未确认申请人的建筑系违法建筑,也未对申请人作出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缺少行政决定的作出、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

被申请人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被申请人既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也有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的权力,同时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17年左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彩钢房3处,面积108.7平方米,铁皮棚3处,面积123.2平方米;放置集装箱体6处,面积106.88平方米。虽然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在2017年左右,但是该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在法定的追究时效之内。《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在城市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始终未能够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在相关执法文书中已经明确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了正当法律程序。本案自由裁量适当。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且所建设的建筑物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范围之内,属《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不具备依法改正即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依法应当予以限期拆除。考虑到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后,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既达到恢复违法前的状态,又达到了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按照比例原则最小损害的要求,被申请人只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未同时处以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出靖政资规函(2023)116号《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主要内容为:县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在卫片执法中发现张家畔镇寨山村临时堆放违法线索,图斑号379号,占地面积69.8亩,要求县执法局尽快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以王某牛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王某牛进行调查询问。经查,王某牛系靖边县小河乡某村村民,租赁他人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南环路南寨山村的地上进行油井设备维修。2017年左右,王某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陆续搭建彩钢房3处,面积108.7平方米,经改造后用于住宿、办公、做饭及放置东西;搭建铁皮棚3处,面积123.2平方米,用于维修及库房;放置集装箱体6处,面积106.88平方米,经改造后用于住宿、办公及放置东西。

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王某牛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王某牛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王某牛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送达。

王某牛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拆除案涉建筑。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办字〔2019〕50号)中明确: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经审批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实施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城市违法建设、城区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批后监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有对涉嫌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复议人员现场调查情况,证明王某牛除搭建彩钢房、铁皮棚外,另外对集装箱进行房屋化改造,在集装箱内设置床铺、通电、办公用品等,使集装箱具备居住、生产等适合人员活动的条件和功能,集装箱的属性已变更为适合生产生活的构筑物,改建过程属于建设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申请人在未获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堆放集装箱并对集装箱进行房屋化改造,其行为构成违法建设。

关于认定违法建筑的问题。涉嫌违反规划许可的,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被申请人在发现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后进行了立案。立案后进行了调查,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协同执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收集了有关证据并制作了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载明了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书依法送到至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靖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