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受理。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