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政复字〔2023〕14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12时02分驾驶小型汽车陕U*****自东向西通过榆林市靖边县龙山路、长庆路路口时,被前方大型货运汽车遮挡视线(附行车记录仪视频),在观察不到红绿灯指示的情况下跟随前方大型货车通过红绿灯。申请人主观上无闯红灯的意愿,因视线被遮挡,前车顺利通行,误以为是绿灯的情况下,跟随前车,误闯红灯,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记6分,罚2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25日,陕U*****小型汽车自东向西在第三车道途径靖边县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被电子警察记录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6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在对陕U*****小型汽车该条违法行为核对无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陕U*****小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通过12123交通安全服务热线以短信的方式将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故,申请人提出因跟随前车被遮挡视线,观察不到交通信号灯导致的交通违法非主观故意,不能成为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陶某驾驶陕U*****小型汽车自东向西途径靖边县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的情况下,在第三车道越过路口停止线,自东向西继续行驶。该车辆通行记录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靖边县公安局对该条行为核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对陕U*****小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通过交管12123交通安全服务热线以短信的方式向陶某告知。陶某收到该违法行为通知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自东向西通过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越过路口停止线自东向西行驶,从该车未越停止线、整车越过停止线至越过停止线后继续行驶的一连贯行为均被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收集。且申请人对这一事实亦予以承认。故陶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申请人辩称因被前方大型货车遮挡视线,在观察不到红绿灯指示的情况下跟随前方大型货车,误闯红灯,本人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上述路口时,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如被前车阻挡视线且无法看清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应当在路口停止线前减缓速度或采取其他措施,在确认前方交通信号灯为可通行的绿灯时再行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故,申请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罚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