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边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
被申请人: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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