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17号)

申请人:靖边县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郑某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为:2022年7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靖边县张家畔镇靖边县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内,郑某艳去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摔伤左臂,事故后送往靖边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但事实上,第三人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致何处受伤申请人均不知悉,被谁送往医院申请人也不知悉,被申请人仅凭第三人的陈述即认定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明显证据不足。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申请人的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核实过该事实,其认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违法受理并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也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实上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事实认定错误且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人受伤与工作不存在任何关系,适用该条认定为第三人属于工伤亦明显错误。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有违公正原则。被申请人日常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均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均要求申请主体先进行劳动仲裁,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本次却作出明显不一致行政行为,明显有违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公正执法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9日,郑某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4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举证郑某艳是其公司员工,但对受伤情况未举证。根据《仲裁裁决书》和申请人举证,郑某艳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我局认定郑某艳属于工伤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郑某艳于2022年6月7日入职靖边县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靖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某艳与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7月23日,郑某艳在单位上班时摔倒导致左桡骨远端骨折。2022年9月1日,申请人向郑某艳结算了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7月23日的工资共计5500元。2023年3月29日,郑某艳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不认可郑某艳受伤属于工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郑某艳属于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依据。

根据靖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某艳与申请人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郑某艳上厕所摔伤虽非直接的工作导致受伤,但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主张郑某艳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艳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