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20号)

申请人:靖边县某某大酒店

被申请人:靖边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800元罚款。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已开始联系检测机构,2023年7月6日获得检测报告。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靖边县人民政府党政第二办公区申请换领许可证,但因办理机关原因未于当日拿到许可证,至7月17日换领许可证办理完成。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卫生许可证办理完成并放置于酒店之后,依旧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该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与手段均为非必要,违反了比例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据此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2023年6月28日、6月29日被申请人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卫生许可证于2023年6月23日到期未延续且正常营业。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该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参考《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2023版)作出行政处罚。三、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出具现场监督意见书、立案受理、立案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经合议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申请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但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6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查明申请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3年6月23日到期,但在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门营业,监督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参考《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2018版),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8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可在2023年7月6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未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组织合议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府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参考《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2023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交了罚款,随后被申请人做了结案处理。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

事实认定方面。申请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3年6月23日到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因此申请人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新的卫生许可证,但其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营业,行为违法。

处罚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依法出具现场监督意见书、立案受理、立案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合议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施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该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处罚适当方面。《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2023版)第八类第57、58条规定: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首次发现,擅自营业未超过一个月的,属于轻微违法,应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属于首次违法,擅自营业未超过一个月,违法类型属于轻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并处1500元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靖边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卫公罚〔2023〕2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