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22号)

申请人:张某义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为:一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长期提供赌博场所进行赌博,属定性错误。事实是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的表弟宋某宏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来申请人家探亲,申请人购买了一只羊款待,由于一只羊太多,申请人与邻居几人就商议以打平伙的方式将羊销掉,最后我们几人定在自己侄子肖某凡家打麻将娱乐,谁赢谁请客。过程中,举报人私自改变娱乐性质,隐瞒事实给海则滩派出所打电话,谎称为赌博进行举报,海则滩派出所处警以涉嫌赌博强行将申请人等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事实上此次娱乐是为招待亲戚临时组织,并非长期,也没有相互给过金钱或网上互发记录,打麻将目的纯属为了吃喝。故此次打麻将纯属村民娱乐行为,根本不属于赌博范畴。二是举报人举报另有目的,目的是为了与其有关联的人竞选下届村支书,排除樊某祥这个竞争人选,属于恶意举报。三是被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首先,干警处警到现场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性告知、传唤文书;其次,两名处警人员均为辅警无办案资格,处警应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但被申请人出警只有两人,其办案程序违法。最后,依照“宽严相济、惩戒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对申请人应从轻给予警告或处罚款,不应从重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决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具体理由为:一、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7月19日22时10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靖边县海则滩镇肖某凡家中有人进行赌博,请求查处。接警后,被申请人及时处警,查获了涉赌人员张某义等人。经调查查明:当日19时至22时40分期间,张某义等人在靖边县海则滩镇肖某凡家中,以麻将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为1000元,现场查获赌资共5000元,其中张某义2300元、郑某君1300元、樊某祥1200元、宋某宏200元。肖某凡为此次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从中牟利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张某义、郑某君、樊某祥、宋某宏、肖某凡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查获赌博现场照片、赌具销毁记录等证据。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传唤、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进行了处罚前审批,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义、郑某君、樊某祥、宋某宏的赌资进行了收缴。张某义被处罚后,500元罚款未缴纳,因其身体不适住院,未执行行政拘留。2023年7月24日,张某义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依据《治安处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同意对张某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其他人员已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的。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走,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处罚前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细化标准》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义以营利为目的,在靖边县海则滩镇肖某凡家中进行赌博,涉案赌资5000元,符合赌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四、关于申请人申请书中提出问题的答复。一是关于申请人称此次赌博为几人打平伙处理一只羊问题。经询问,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赌博是为了打平伙处理一只羊的事实,故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二是关于申请人称此次打麻将锅子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给现金及网上互发记录,此次打麻将是临时组织的娱乐活动问题,不属于赌博范畴。经查,张某义、宋某宏、郑某君、樊某祥赌博期间,郑某君输了400元,宋某宏输了800元,樊某祥输了800元,故本次打麻将锅子是以营利为目的。张某义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以麻将打锅子的赌博形式,赌注为每锅1000元,且有较大的输赢涉案赌资5000元,符合赌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被申请人依法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正确。三是关于申请人称肖某红举报赌博是为竟选下届村支书进行对樊某祥抹黑问题及肖某红以处理赌博为由向肖某凡索要7000元涉嫌敲诈勒索问题,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依法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19日22时10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靖边县海则滩镇肖某凡家中有人赌博,请求查处。被申请人处警后查明,张某义、郑某君、樊某祥、宋某宏在肖某凡家中以搓麻将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为1000元,现场查获赌资共5000元,其中张某义2300元(原赌资2300元)、郑某君1300元(原赌资1700元)、樊某祥1200元(原赌资2000元)、宋某宏200元(原赌资1000元)。肖某凡为此次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获利300元。

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经接处警、受案、现场检查、扣押相关财物、询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及审批等程序,认定当事人存在赌博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某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另查明,涉案当事人郑某君、樊某祥、宋某宏、肖某凡处罚内容已执行。张某义因病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暂缓行政拘留的申请,被申请人准予暂缓执行,现处罚内容未执行。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靖边县公安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处罚是否适当。

一、涉案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从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看,各涉案当事人包括张某义在内,均一致陈述在肖某凡家中以搓麻将打锅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注为1000元,肖某凡为此次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获利300元及各自原先所带赌资及现余赌资数额变动情况,同时查获赌资共5000元。纵观全案,张某义确实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参赌违法行为。

张某义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涉案人搓麻将打锅子是为打平伙吃羊肉,纯属娱乐。但各当事人在讯问笔录中对前述主张只字未提,复议中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前所述,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义参赌性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问题。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经接处警、受案、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及审批等程序,认定张某义行为具有参赌性质,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三、处罚是否适当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细化标准》第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本案中,张某义以营利为目的,在靖边县海则滩镇肖某凡家中参与赌博,涉案赌资5000 元,其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