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29号)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重新作出答复书。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必须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尽可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减少申请人程序负担,节约办事成本。《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上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等执法信息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方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除非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能举证,充分证明其有合法、适当的理由,无法按照指定形式提供信息,否则应按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事实和内容上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对常某所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答复人已主动公开。公开的信息应为行政处罚决定,而非相关案卷材料。而行政处罚决定全文早已在靖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社会公众可以知悉全部内容。答复行为符合法定要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即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十条规定:“未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才需要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确定提供信息的形式。”申请人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以下简称《复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本案中,政府信息在其申请之前已经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申请人本可以自行获取或者请求他人帮助获取,却坚持让政府机关以自己指定的方式再提供一遍,不符合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政府机关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效率成本,此种行为不应鼓励,故须按照《复议指导意见》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也应维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对陕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经与申请人核实详细内容仅指处罚决定书,不包括案卷材料。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通过靖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2023年10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法定职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对于其职权内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具有法定职责。

事实认定方面,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对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详细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9月26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公开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救济方式,程序合法。

法律适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了答复。依据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以下简称《复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被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正确”。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且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靖边县靖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