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30号)

申请人:赵某雄

被申请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为:2023年10月17日,正值大雨上学时段交通拥挤,车辆无法前行,申请人为了缓解交通拥挤将车停靠路边未下车,让车上其他人打伞送孩子上学,约8分钟后驶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请求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为:一、2023年10月17日,陕Kxxxxx小型汽车在xx大街与xx路交叉口向西10米处,被电子警察记录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当日依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对陕Kxxxxx小型汽车该条违法行为核对无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陕Kxxxxx小型汽车“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通过12123交通安全服务热线,以交管12123APP消息及短信的方式将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二、关于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如下答复:申请人提出因当时正值大雨上学时段,交通拥堵,车辆无法前行,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将车停靠路边未下车,约8分钟后启程。被申请人认为陕Kxxxxx小型汽车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依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陕Kxxxxx小型汽车违法停车时间2023年10月17日13时4分14秒至2023年10月17日13时55分55秒,时长超10分钟,与申请人所说的8分钟不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驾驶的陕Kxxxxx小型汽车在xx大街与xx路交叉口向西10米处,被电子警察记录该车有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停车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13时45分14秒至2023年10月17日13时55分55秒。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该条违法行为核对后,于当日14时5分55秒通过交管12123APP向申请人推送消息,告知其违法时间、地点、事实。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处理违法行为时,被申请人向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00元,并当场送达。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认定申请人路边停车违法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及处罚内容是否适当问题。

一、关于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内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在交通拥挤时段,申请人将陕Kxxxxx小型汽车停靠在xx大街与xx路交叉口向西10米处的路边,其在车上人员下车后,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显示超10分钟后驶离,其路边停车未立即驶离行为确属违法。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违法停车后,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酌情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处罚适当。

二、关于程序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经审核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通过交管12123APP向申请人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内容进行了告知。在申请人接受处理时,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向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