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靖政复字〔2023〕31号)

申请人:黄某文

被申请人: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3.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将是否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XA14006900444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靖边县某某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陕北荞面(甜荞麦粉)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23日以来,我局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函XA4006900444。通过县邮政公司查询,当时签收人为收发室。我局办公区位于新区党政第二办公区,收发室为靖边县党政第二办公区机关事务中心收发室(后附邮政信函系统查询照片),我局至今未收到该信函。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黄某文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举报投诉信,2023年7月16日由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未作答复。2023年12月14日,黄某文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文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2023年7月16日由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